家住河北省格調春天小區業主張先生,最近很苦惱。拿到新房鑰匙,本是件高興的事。但是張先生被告知今年不能使用暖氣。更重要的是他聽說,交房時開發商沒有經過建設部門的驗收。
張先生2012年購買該樓盤期房。在雙方簽訂的制式購房合同中,約定交付期限為2014年8月31日前。就在中秋節前夕,作為業主的他接到了開發商的交房通知,“我當時感覺,還挺遵守約定。”
但很快有兩條消息自業主們的群中傳來:開發商在樓盤完工后,并沒有經過建設部門的驗收。有業主很快找到了相關的法律依據,并在群內轉發。根據我國《建筑法》第六十一條、《房地產管理法》第二十六條、《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》第十七條規定,“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,方可交付使用,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,不得交付使用。”另外一條消息,是房屋交房之后,今年有可能不能提供暖氣。
售樓處:供暖看入住率
格調春天位于新石南路與維明大街交叉口西南角,是由河北天地富華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開發的樓盤項目。其中一期三棟樓,共計約600余戶。
9月10日上午,記者來到該樓盤售樓處了解情況。關于驗收問題,對方的答復是,目前樓盤經過了合格驗收,驗收合格的相關材料應是在公司總部。這個問題不用擔心,樓盤證件齊全,可以放心接收。
至于今冬的供暖問題,對方說,不能供暖的可能性比較大。目前是所有供暖設備都已經鋪設完畢,“還要看入住率,如果入住率多的話,業主要求強烈,開發公司也會一同幫助協調,”他說一般下半年交付的房子,當年就能供暖的情況不多。
對方說,目前交接了約有100多戶,工作正在有條不紊進行。
業主:開發商有逃避違約金之嫌
暖氣不能用就交房,這是否屬于強行交房?有業主接受采訪時認為,開發商的行為,有逃避違約金的嫌疑。
業主劉先生說,合同中規定交房日期是在今年的8月31日前,如果交不了房,就會相應賠償部分違約金。因此開發商是不得不交。
與劉先生觀點相同,王女士也是對此心存質疑,她用合同中的條文進行分析,合同中對交房時的基礎設施有明文約定:即商品房在交付使用時水、電、暖具備交付使用條件,“現在不能保證供暖,也就是說無法使用,這怎么就可以交房?”
另外就是關于工程驗收問題,“如果沒有質量監督部門的驗收,怎么證明工程質量合格?一旦出現問題,業主又該如何維護權益?”一位業主表示,想等等再看。
工程質量監督部門:開發商沒申請驗收
據了解,石家莊市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站,負責對工程質量的主體驗收工作。11日上午,記者致電該單位,咨詢該小區的驗收情況,一工作人員介紹,該小區并沒有經過質量監督站的驗收。對方進一步介紹說,按照流程,開發商應該是在工程完成之后,向監督站提起驗收申請,由監督站工作人員監督完成房屋主體的驗收,合格之后,會有一個驗收合格證明。但是該小區沒有向監督站提交申請材料。
對方說,近來不斷接到該小區業主的電話。目前監督站已派工作人員前往該小區,實地調查了解情況,然后做相關處理。
而對于小區今冬供暖問題,9日記者多次撥打橋西區供熱辦,卻無人接聽。
律師:開發商此舉屬于違約行為
河北明杰律師事務所王惠民律師介紹說,按照流程,開發商在交房前需經過質量監督部門驗收合格,到監督部門做備案。現在開發商沒有做驗收與備案工作,違反了購房合同中的約定,屬于違約行為。
另外,王惠民說,開發商在交房之后不能保證當年能夠供暖,也違反了購房合同中所要求的水、電、暖,達到交付使用的條件,在達不到交房條件下交房,同屬于違約行為。
對此王惠民認為,業主出于維護自身權益的考慮,可以拒絕接受交房行為,并可向相關部門投訴,維護自身權益。
看完這則新聞大家都明白了,集中供暖還是有一定的局限性。雖然集中供暖使用起來比較的便宜,但是如果新聞中張先生一下的話,那么他將在北方要渡過一個寒冷的冬天,而且冬季的時間比南方還長。如果有的住戶回老家過年,或者要到外地定居,房子還留著,那明年你的集中采暖費用還是要交的。如果住戶使用的是耐克森電地暖的話,就完全不會出現這類現象。耐克森電地暖是有發熱電纜盒溫控開關組成,可以隨時的開與關,每個房間還能分室控制。隨開隨關,使用其實非常的方便。如果需要裝采暖的用戶可以吧多方面的因素考慮進去,做最適合自己的采暖方式!